苏建注函[2010]166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现就我省2010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1、凡2010年12月底前,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且继续执业的(注册号前几位为:建【造】0232,0432,0632);注册号前几位为建【造】0132,0332,0532过期未延续注册且继续执业的。
2、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学时为2007年—2010年共计120个学时)。
二、延续注册申报方式和程序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 ,填写基本情况和输入相关扫描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然后将数据上传。注册人员本人需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2、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单位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对书面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无误后汇总成册,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jscin.gov.cn/web/zyzc/)将核对意见上报,并按规定的时间汇总上报。
3、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人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延续注册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准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下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初审结果可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首页“申请事项查询”中随时查询(补正材料要求通过短信平台发到单位管理员手机上)。如需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请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补正材料。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各存一份 );
3、《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一张两寸免冠照片(背后注上姓名和单位)。
上述2~4项按序装订,其中2项为原件,3、4项为复印件(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如果《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请登省级报纸申明遗失,并将报纸原件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办理延续注册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的,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 http://www.jscin.gov.cn/web/zyzc/)中填写省内变更注册同时勾选“延续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http://119.254.9.46/costrefer/employee/login.aspx?AcceptsCookies=yes)填写延续注册。上报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请同时提交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工商更名核准通知单。如从无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变更到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书面材料同时提交新单位的社保缴费凭证和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四、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1、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日—11月19日进行网上延续注册、书面材料上报;
2、2010年11月22日—11月26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对汇总。2010年12月3日前将相关资料及执业印章汇总表上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五、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专用章费30元/枚。
联系人:刘钦燕
联系电话:025-51868919
材料报送地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2楼)
附件:
1、2010年造价工程师网上延续注册指南
2、江苏省 市2010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