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1-03-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镇政建[2011]58号
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建筑安装工程
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精神,对镇江市区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税额的1%提高到2%,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67%调整为3.799%,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镇江市区范围内(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承接
建筑、安装、装饰、房屋修缮、市政、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安施工企业均按综合税率3.799%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向地税局交纳。
三、执行时间
镇江市区范围内凡2011年2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
发包签订合同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在
原镇江市建设局镇政建[2008]260号文停止执行。
四、各辖市(区)建筑安装工程的综合税率调整标准,由各
辖市(区)建设局负责测算调整,并将有关调整文件上报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