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13-05-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连建价管[2013]21号
关于加强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管理,维护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9号令)、我省相应的实施细则(苏建价[2006]433号)、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站[2006]13号)有关规定,请各咨询企业加强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成果文件必须有注册造价师签名并盖章,同时加盖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缺一不可;否则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必须在造价咨询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于变更事项确立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否则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依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四、造价咨询网报项目包括包含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等内容的咨询项目,任何咨询企业都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五、咨询企业内造价员必须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超出资格等级从业的,将作为不良记录计入本人信用档案。
以上条款,各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规范造价咨询执业行为,共同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