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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设局
文件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建管[2004]81号
连价服字[2004]37号
关于调整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集中、统一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建设主体各方创造更方便、更快捷的办事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方式按以下方法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585号、江苏省物价局[1999]13号等文件精神,工程定额测定费“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 。为减少收费环节,将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的工程定额测定费调整为由建设单位直接交纳。
二、交费方式: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中标价或预算价的1‰交纳定额测定费;建设单位不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定额测定费;因项目变更等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变化的工程项目,其定额测定费在结算时多退少补。
三、在此项费用调整之前己开工的工程,其定额测定费仍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的条件。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 收费 方式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物价局
连云港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3日印发